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2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2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084,5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