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80號聲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工礦股股份有限公司、 勞宜珍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台灣工礦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勞宜珍等所有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5地號土地,具體表明請求准予拍賣之應有部分各為多少。
二、提出臺北市○○區○○段一小段4158建號建物之歷次移轉證明文件,並確實表明台灣工礦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宜珍間之移轉關係。
三、聲請狀亦應確實表明所提不動產之移轉關係(即應以所提文件相符)。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