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宇辰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至12「主文」欄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第3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三編號1至12「主文」欄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第3款」之記載,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誤繕,此觀諸判決理由欄自明,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