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0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0315號債權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請求管理費之區分所有物所有權人現為陳逸,登記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有債權人提出之建物謄本附卷可稽,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管理費,係本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決議通過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自不得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據以請求,是由既不能認定丙○○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自無從認定其為本件之債務人,故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