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 律師被告丁○○被告隆冠不鏽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丁○○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陳靜茹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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