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伍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