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7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