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肆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