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雀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6,0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已繳納聲
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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