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尚慶 (原名: 翁大豐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
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
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
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翁尚慶積欠之債務為
新臺幣(下同)78,398元,故請求塗銷被告翁尚慶(原名:翁大
豐)等間就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
10000分之332)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鑑定
上開土地價值高達4,664,800元,顯逾原告所主張之前開債權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