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柯懿芳
法定代理人  柯瑞文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景允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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