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12號
原 告 江米英
被 告 羅耀駿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湧祥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公月雲
訴訟代理人 蕭極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原告提出之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
斷證明書,尚有函請醫院為說明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