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他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16號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本院107年度他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