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澤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07年8月3日辯論終結,原定107年9月7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定於107年9月17日下午3時,提訊被告周澤倫及傳喚證人 白柏宏 、 白佳豔 二人,在本院第二法庭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