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1號原告 李昱璋 即 李承翰
徐湘婷 即 徐瑋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京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京鉅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張丞 黃琮壹 被告 孫臺榆
鍾琯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二人及被告孫臺榆、鍾琯生因本件請求權基礎之原因事實涉有違反銀行法等之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分案以本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4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原告二人及被告孫臺榆、鍾琯生是否為共同正犯),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