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5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7日上午9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利率暨期限一覽
表及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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