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甲○○
乙○○
上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柒萬捌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