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救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救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
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聲
請人之診斷證明書、財產及各類所得清單及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95年度救字第108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各1件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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