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85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