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世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世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謝世忠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97年4月30日修正後,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方式,此後「附命緩起訴」經撤銷,自不能再改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方式,重啟處遇程序。是該條例第24條乃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又該條第2項明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並未就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設限。是被告於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有刑事訴法第
253條之3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者,無論其有無違反戒癮治療命令,檢察官均應依法追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1818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2月1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08年12月16日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自應視為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其於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5年內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緩起訴處分已無法收其實效,當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自應予以追訴處罰(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於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且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主要是戕害其自身健康,並未侵害他人個人法益或造成具體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714號被告謝世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世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10月25日12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街○○○巷○○弄內某廟宇,即其友人「 于薇 」之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另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8年10月30日至本署應訊,當庭同意接受採尿,乃由本署通知警方帶回驗尿,結果仍是呈安非他命類毒品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採證姓名代號對照表( 屏建國 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KH/2019/B0000000)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9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效果相當於執行觀察勒戒,故本件自應依法追訴。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檢察官楊士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洪嫈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