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何美玲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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