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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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大勇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SINGASHIPMANAGEMENTAS、BUNGECEVALS.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SINGASHIPMANAGEMENTAS及BUNGECEVALS.A.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等二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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