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同年十一月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柯姿佐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