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聲請人 常照倫 律師即辯護人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具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尚有子女須被告扶養,由於被告身陷囹圄,目前暫時委由友人代為照顧,對被告甚為思念,且本案之案情已經明朗,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