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嘉宏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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