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蕭溪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張家綺 等7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97,91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6,9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吳素勤法官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