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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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25號上訴人金剛禪寺法定代理人 釋會宗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被上訴人北鋼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家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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