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4號上訴人 蔡慶松 即健生醫院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被上訴人 郭鈺承 (原名 郭瞬旭
吳尚訓 曾俊豐 詹豐洲 (原名 詹豊州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送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鑑定,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指定由金石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鑑定,鑑定費用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因上訴人未向鑑定人金石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鑑定人拒絕鑑定,致訴訟無從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逕向鑑定人繳納,否則本院將另定期通知被上訴人墊支,如被上訴人亦不為墊支時,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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