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29號
原告 宋憲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ROC政府、 馬英九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對被告等為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3日內補正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其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2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581號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歷審駁回而確定,其本件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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