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23號原告 許明珍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被告 劉義晃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嬿如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23號原告 許明珍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被告 劉義晃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