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 張紜 嘉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新台幣)││人│├───┼─────┼─────┼──────┼─────┼─────┼──┤│001│台新國際商│台新國際商│100年12月2日│100,000元│TT0000000│張紜│││業銀行 江翠 │業銀行江翠││││嘉│││分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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