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訴人 龍輝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明徹 上訴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原審以:被上訴人主張甲○○、乙○○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間,分別向上訴人購買坐落台中市○區○○段二二五-六、二二五-八地號土地上之東方巴黎商業廣場大樓(下稱系爭大樓)地下一樓編號及之攤位,暨其基地應有部分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房屋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堪信為真實。上訴人於八十三年間銷售系爭大樓時,其廣告宣傳單記載該大樓地下一樓為美食廣場等語,兩造所立房屋契約書中「建材與設備」項下,亦記載「美食廣場:1、地下美食街熱食部分統一設置排油煙機之風管以利攤位營運,另每戶各裝置獨立瓦斯錶。2、公共用餐區統一設置桌椅……」等語,此項約定係兩造就契約預定效用所為之合意,上訴人自負有擔保交付系爭攤位時,可供被上訴人從事美食廣場,經營小吃店業使用之義務。上訴人雖於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通知被上訴人辦理交屋手續,惟被上訴人主張通知交屋時,系爭攤位面積太小,且無排油煙機之風管,瓦斯管路未接好,瓦斯錶不能使用,相關設備都未完成等語,並提出照片為證,證人 洪鬆 、 李善貴 均證稱:不能做生意,沒人作美食生意等語。且系爭大樓地下一樓係經營文具、電腦等商場,其上僅有通風孔、瓦斯自動切斷器、抽風機等情,亦經勘驗屬實。上訴人雖抗辯瓦斯管線已設置完畢云云,但所提出之收據二紙僅記載品名「裝置工程費」等字語,無法證明是否係設置瓦斯管線。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於通知交屋時,系爭攤位已具有排油煙機之風管等可供美食廣場經營小吃店之狀態,其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被上訴人自得拒絕辦理交屋。上訴人逾房屋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交屋期限,猶未交屋,應屬給付遲延。再者,上訴人固已將系爭攤位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惟既未交付,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前段規定,其買賣標的物之危險,仍應由上訴人負擔。系爭大樓業因九二一地震,經台中市政府評估為危險建築,已發包預定拆除,有台中市政府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函,及剪報等件可稽,系爭大樓既具重大瑕疵,且屬不可補正,被上訴人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自屬有據。契約業經解除,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甲○○已給付之自備款一百零四萬元、銀行貸款二百七十萬元;返還乙○○已給付之自備款九十五萬元、銀行貸款一百八十九萬元,及均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加付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又被上訴人主張甲○○、乙○○均自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貸款時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止,分別支付銀行貸款利息九十三萬七千七百五十七元、六十四萬四千二百九十六元各情,有銀行放款明細分戶帳足憑,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追加請求上訴人賠償該款及均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加付之法定遲延利息,亦有理由。爰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一部予以廢棄,改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甲○○三百七十四萬元、給付被上訴人乙○○二百八十四萬元,及均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並就追加之訴部分,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甲○○九十三萬七千七百五十七元、給付被上訴人乙○○六十四萬四千二百九十六元,及均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暨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其餘追加之訴。
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其上僅記載賣主為上訴人龍輝公司,買賣標的為攤位(見一審卷第一一六頁及一審卷外放證物),原審未經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上訴人丙○○亦係出賣人,及買賣標的尚包括攤位坐落之基地之事實舉證證明,亦未查明被上訴人交付上訴人龍輝公司、丙○○之價金各為若干,即認上訴人龍輝公司、丙○○共同出售系爭大樓地下一樓編號、攤位暨其基地應有部分與被上訴人,及渠等應共同返還價金並賠償損害與被上訴人,不無可議。次查,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專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而言。原審就被上訴人支出之銀行貸款利息是否係因上訴人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害,並未說明,遽認被上訴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是項損害,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劉福聲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