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10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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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泰豪

邱慈慧

被告 於竹平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1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8月3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家瑛

書記官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

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1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雅婷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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