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348號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文照 即程文照麻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程文照即程文照麻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