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348號

原告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文照 即程文照麻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程文照即程文照麻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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