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當事人間代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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