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當事人間代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