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瑞發 間請求回復原狀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一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訴訟救助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除提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九八一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外,並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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