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丙○○上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