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8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素貞 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抽頭金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之證據如下:
(一)被告之自白。
(二)扣案之麻將牌一副及在賭檯查扣之抽頭金六百元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丁蓓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