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告尋非常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
蔡孟潔 律師被告 王英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家豪 被告 葉少洋
陳正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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