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告 陳淑鳳 訴訟代理人屠文律師被告 宇舜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三平
吳肇琨 王忠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26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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