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邱清文
邱清全 被上訴人 陳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8日、同年7月26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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