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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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平男
孫維宏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柳庚明
梁時飛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209、7633、7634、7668號),業經審理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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