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MarkStephenYetman)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訟訴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29日提出之聲請狀述以,伊與債務人原係夫妻關係,兩造於96年6月25日離婚,相對人需支付贍養費及財產予伊云云,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僅得請求己到期即98年9月29日前之金額,就將來未到期部分,聲請人尚不得依支付命令為請求,是請補正請求之標的金額(已屆期未獲償部分)。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