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原告 賴猶發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 律師
馮基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終止僱傭契約除斥期間乙節尚待調查,故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