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勞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上訴人 賴猶發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 律師
馮基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已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葉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