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霖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李冠霖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趙尹瑜 成立調解並賠償損害,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