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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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劍忠上列被告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依裁定理由及據上論斷欄之記載,本應併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惟主文欄內漏未併諭知此旨,顯屬誤寫,然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