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更一字第三九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嶽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