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汎宜控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松江分行│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萬伍仟 陸佰柒拾│AD六三一八九四││││ 司郭紹儀 │││伍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