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32號

原告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鑫山 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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